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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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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設立信用服務窗口的通知

來源:  發布時間:2020-05-11  瀏覽:

(鄂發改財貿〔2018〕23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委): 

  為貫徹落實《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信用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公開公示、授權查詢等工作,省信用辦以《省信用辦關于進一步做好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鄂信用辦〔20187號)專文部署了市州縣(市、信用服務窗口設立等工作任務。截止5月底,僅有少數市州完成了該項工作,現就加快設立各地信用服務窗口,開展信用服務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窗口設立地點 

  信用服務窗口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設立在本地政府政務服務大廳或發展改革部門的政務服務窗口,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履行社會信用信息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職責,積極推動本地信用服務窗口的設立,協調落實專職服務人員,配備相關辦公設備,盡快搭建為社會提供信用查詢服務的基礎環境。 

  二、窗口服務內容 

  (一)開展信用主體實名認證工作 

  1.自然人現場實名認證。自然人首先在信用湖北網站群或移動服務端上信用信息認證用戶版塊查詢版塊登記注冊,完成認證預約,然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到信用服務窗口現場辦理實名認證。  

  2.法人和其他組織實名認證。1)法人和其他組織授權的經辦人在信用湖北網站群或移動服務端上的信用信息認證用戶查詢版塊進行用戶注冊,完成認證預約;2)法人和其他組織授權的經辦人持法人和其他組織授權書原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加蓋公章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登記證書復印件,到信用服務窗口現場辦理。 

  (二)信用信息查詢  

  省信用信息中心和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為社會提供包括信用湖北網站群、移動服務端(信用湖北微信公眾號)和信用服務窗口等多種渠道的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方式。 

  1.窗口查詢方式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用服務窗口填寫《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查詢申請表》后進行現場查詢(附件1)。  

  2.查詢條件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查詢自身非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必須經過實名認證;查詢其他信用主體非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取得查詢對象的書面授權。 2)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群團組織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根據履職需要,可以利用省信用平臺分配的管理賬號自主查詢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委派經辦人持公函、保密承諾書、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到信用服務窗口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3.不予受理查詢的情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能提交合法證明的、未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規不予受理的情形,查詢窗口不予受理查詢申請。查詢窗口不予受理的,應當場告知查詢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打印查詢報告 

  經實名認證的信用主體可在窗口打印自身信用信息查詢報告,或憑借授權碼打印其他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四)其他咨詢答疑工作 

  服務窗口應接受社會公眾實名認證、信用信息查詢、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各項信用相關工作的業務咨詢,為社會提供政策解答、辦事指南等各項答疑工作。 

  三、其他要求 

  1.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在610日前確定本地信用服務窗口專責人員,市州負責落實所轄縣(市、區)專責人員信息登記表填報匯總,并以市州為單位將人員信息登記表(附件2)反饋至省發改委。 

  2.630日前,各市州縣(市、區)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確保本地信用服務窗口人員(確定服務人員、開設工作人員賬戶)到位、設備(省電子政務外網、辦公電腦、認證設備、打印設備等)安裝調試到位,71日正式對外開展信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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