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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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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

來源:信用中國(湖北)  發布時間:2020-05-12  瀏覽:

  8月30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辦法(試行)》,該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自此,我省懲戒失信企業將于法有據,這對推進“信用湖北”建設,提高企業誠信守法意識,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該辦法對納入全省聯合懲戒范圍的企業失信行為進行了明確,包括商務、政務、司法三個領域。其中商務領域失信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失信行為;政務領域失信行為是指企業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失信行為;司法領域的失信行為是指企業在仲裁、訴訟、執行等司法活動中的失信行為。

  辦法指出,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示。企業失信行為程度認定,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對失信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財政補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資質審核、法定代表人從業任職資格等方面依法按照失信程度予以聯合懲戒。

  辦法規定,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全省范圍內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的實施,并編制發布《湖北省信用信息目錄》;省信用信息中心負責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工作,該平臺歸集的企業失信行為記錄,是對企業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按照分類分級、動態監管的原則,省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應按照職責范圍建立企業失信行為清單(含對應的程度標準)、懲戒措施清單管理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執行本辦法,對企業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辦法對企業實施信用修復和申請異議處理也作了規定。存在失信記錄的企業,在一定期限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可以按照相關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重塑企業信用。企業對失信行為程度認定或懲戒決定有異議的,也可向作出認定或決定的單位申請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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