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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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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規定

來源:信用中國(湖北十堰)  發布時間:2020-05-12  瀏覽:

  第一條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維護司法權威,破解執行難題,建立失信懲戒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懲戒的制度。

  第三條 市中院負責本級“黑名單”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對各縣(市)、區法院執行“黑名單”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法院要建立本轄區內“黑名單”制度的規定,對列入“黑名單”的被執行人進行懲戒。

  第四條 “黑名單”制度的實施應遵循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及時準確、懲防并舉的原則。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人民法院舉報。

  第五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ㄒ唬┮詡卧熳C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ǘ┮蕴摷僭V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ㄈ┻`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ㄋ模┚哂凶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列舉的消費行為的;

 ?。ㄎ澹┍粓绦腥藷o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渌新男心芰Χ懿宦男猩Х晌臅_定義務的。

  第六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告知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決定。

  第七條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ㄒ唬┳鳛楸粓绦腥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ǘ┳鳛楸粓绦腥说淖匀蝗说男彰?、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ㄈ┥Х晌臅_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ㄋ模┍粓绦腥耸判袨榈木唧w情形;

 ?。ㄎ澹﹫绦幸罁闹谱鲉挝缓臀奶?、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嗣穹ㄔ赫J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全市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庫中刪除:

 ?。ㄒ唬┤柯男辛松Х晌臅_定義務的;

 ?。ǘ┡c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ㄈ┤嗣穹ㄔ阂婪ú枚ńK結執行的。

  第十二條  全市法院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落實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對不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十三條 各級法院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本轄區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管理細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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